為使扒渣機配件管理進入科學管理軌道,使配件更好地為生產經營服務,扒渣機配件廠家制定本辦法進行管理。
1、各扒渣機、礦用扒渣機用戶應按月編制備件計劃(按機型分類),一式三份,加蓋申報單位印章,每個月的21日前將下月計劃報機電事業部。
2、對于零散零件的加工,需提前1個月準備并上報計劃,并附圖紙注明相關技術要求和說明。
3、各單位提交的特殊配件,關鍵件必須提前1個月,并注明規格、技術要求和原生產廠家。
4、扒渣機配件計劃編制要合理、科學,以免造成備件積壓或延誤生產。
5、附件方案須經機電科批準,加蓋批準印章方可生效。
6、大件計劃必須由機電部和副礦長簽字,否則不予處理。
7、收集飾品時,應交舊換新,各單位盡量避免晚上收集飾品。
8、各單位必須建立配件接收臺賬,賬、卡、物要填寫一致,干凈整潔。
9、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配件的收集和廢品的回收,特殊情況,單位負責人可以代為辦理。
10、上交舊件時,必須聽從回收人員的指揮,按要求對上交的舊件進行分類整理,并辦理回收手續,回收物不得隨意拆卸或損壞。
11、特殊配件收到后如未按預期使用,應及時退回機電部,以免損壞或丟失。
12、機電部門應設置次品、不合格件存放點,各單位應及時將次品、不合格件送至零部件庫,更換合格件,同時辦理相關手續。單位反饋情況,追究供方責任。
扒渣機入井前必須逐個試壓,采煤工作面結束后或井下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,必須進行升井檢修。檢修好的扒渣機,必須進行壓力試驗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地面存放超過3個月的新扒渣機或修復扒渣機,入井前必須按下列要求進行重新抽查試壓:
(一)扒渣機數量在500臺以下,按扒渣機總量的2%抽試;
(二)扒渣機數量在500~1000臺之間,按扒渣機總量的4%抽試;
(三)扒渣機數量在1000臺以上,按扒渣機總量的6%抽試。
抽試合格率在90%以上,方可入井使用;若合格率低于90%,抽試扒渣機數量按上述規定加倍執行,合格率仍達不到90%以上時,必須重新對每根扒渣機進行檢修試壓。存放期超過一年的扒渣機,入井前必須重新逐臺試壓,試壓合格的扒渣機方準入井。采煤工作面實行“一站隊、二報數、三掛牌、四不走”對號入座的管理制度,防止扒渣機丟失。